奥运中的法律问题
——第三届亚洲体育法国际研讨会综述
2007年11月10日至11日,由亚洲体育法学会和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第三届亚洲体育法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举行。本届研讨会以“奥运中的法律问题”为主题,来自中国、日本、韩国体育法学会和国际体育法协会以及国内外的体育法专家、学者等近百人与会。
本次研讨会的会议代表来自不同国家、不同的学科领域,虽然在语言和学科背景上存在障碍,但是与会代表围绕研讨会主题展开了热烈而又充分地讨论。国家体育总局和北京奥组委的相关部门领导全程参与了大会研讨。研讨会期间还召开了亚洲体育法学会全体理事会议和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全体理事会议。
大会主题报告共由6名专家发言。国际体育法协会秘书长迪米特里奥斯以“国家体育法语境下的体育法适用”为题,从体育法包含的领域,体育法和传统法律秩序以及体育法和体育司法权等方面探讨体育法的特殊性。韩国体育与娱乐法学会会长延基荣论证了奥林匹克运动产业的发展及对缺陷运动产品的民事责任,还具体介绍了韩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情况。日本体育法学会会长管原哲郎律师分析了北京召开奥运会期间可能发生的日本代表团、观众与北京市民之间的法律纷争,通过各种论据的推导表明作者的担忧,建议建立北京奥运会纠纷预防咨询室与危机管理信息,倡议用“冷静的眼”与“温暖的心”来化解中日国民间的隔阂。北京奥组委高级顾问魏纪中先生,结合自己任职国际排联法律委员会主席20多年的经历,畅谈了体育法实施、体育规则制定和程序在体育法中的重要地位等话题。北京奥组委法律部副部长刘岩先生简要介绍了北京奥组委法律部的概况以及主要负责和开展的具体事务。天津体育学院副院长于善旭教授从现代奥运的法制模式、北京奥运会的法制理念与氛围、为北京奥运采取的法制工作措施和北京奥运会对中国法制的积极促进等四个方面讨论了北京奥运会与中国体育法制。
专题报告由18位学者围绕六个部分即奥运会参与者的法律地位、体育俱乐部与球员间的法律关系、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道德与反兴奋剂对策、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和奥运场馆市场化开发与利用的法律问题等专题展开了研讨。
奥运会参与者的法律地位专题,郭树理博士旁征博引,试图以全新的“私国际法”(没有国家的全球法)理论来为国际奥委会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正名,王世洲教授精确到位的点评更令与会代表赞叹不已。焦洪昌教授点评了“《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的特色、问题及其完善”一文,焦教授认为该文建议将《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名称改为《北京市志愿者服务促进条例》的观点并不妥当,因为那样恰恰缩小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无法调整志愿者协会、志愿活动等问题。焦教授还指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这在实际上创设了志愿者的某种优先权利,有违公民的权利平等原则,更与志愿者的奉献理念相悖。中国政法大学的尹志强教授指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这与民法的规定冲突。因为既然是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相适应就无需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条例的规定限制了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体育俱乐部与球员间的法律关系专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笑世认为,把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界定为体育劳动合同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此类工作合同的作用,并建议引入集体合同作为调整体育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专题,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小平认为,2008年CAS临时仲裁裁决属于外国仲裁裁决,有关当事人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体育道德与反兴奋剂对策专题,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张杨副教授疏理了竞技体育中反兴奋剂的“严格责任”原则,认为“严格责任”使运动员投入成本增大,可能导致一些运动员被无辜处罚也与法律原则冲突。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专题,三位学者介绍了澳大利亚、美国和中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状况。成都体育学院的谭仲秋教授讨论了奥运冠军的域名抢注问题,对此问题北京奥组委法律部的刘岩副部长认为“我们不以为然”。奥运场馆市场化开发与利用的法律问题专题,有学者提出高校外的奥运场馆在奥运之后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取租赁、“场园一体化”、托管等方式对其进行市场化运作,同时还可以对奥运村内的一些房屋做房地产开发,或者低价出售给低收入人群。
在会议研讨时,北京奥组委的法律部副部长刘岩和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峰也成为最欢迎的人士,各位代表常常针锋相对的将问题抛给他们,而两位部长也针砭时弊的一一作答。
陈华荣